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精编笔记(六)(2)

更新时间:2012-05-22 12:54点击数:文字大小: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2、税务检查的范围(熟悉)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注意: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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