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税务登记管理(掌握,出题概率比较高,和第三章的第一节结合起来学习)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围 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内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7、账簿、凭证管理(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类型 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