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法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类型与原告资格、原告的起诉方式、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以及举证责任问题。
起诉不以行政执法为前提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即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和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至于如何起诉,司法解释明确,原告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均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还明确,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进一步减轻原告举证责任
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不仅是原告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也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妨碍了司法职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像价格串通的行为、划分市场的行为等,法律已明文列举属于垄断协议的行为,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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