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规定》,昨日,天津市总工会启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月”并印发《规定》宣传页,同时传达分析了新规的特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渤海早报记者杨超通讯员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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