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高校和省教育测验院应凭据“学校卖力、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事情。对思想政治德性查核及格、参与体检、统考后果到达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切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卖力对本校录取事情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惩罚。省教育测验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及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度招生政策、招生打算完成环境,更正违反国度招生政策、划定的行为,为高校招生做利益事事情。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测验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功效。
第三十五条 录取期间,省教育测验院和高校应加强联络与相同,确保彼此通讯联络和网络的通畅,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漫衍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非凡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永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详防御事情。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档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划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事情、录取新生。高校招生章程和告白必需经高校主管部分依据国度有关法令和招生政策划定进行审核存案。经批准存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发布,并不得擅自变动。高校在招生宣传(告白)中不得使用恍惚或隐瞒办学类型、条理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质料的真实性卖力。高校还应及时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教育测验院录取基地事情联系方法等以书面质料形式报送省教育测验院存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处事事情。
高校必需凭据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发布的录取法则进行新生录取。
第三十七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凭据划定措施,定时报送调档比例,及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事情,担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事情的顺利进行。对凌驾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事情的高校,省教育测验院应及时主动与之相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存心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测验院可按照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打算数及录取法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环境上报教育部存案。
第三十八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惩罚好考生后果和志愿的干系,当真卖力地看待各志愿(包罗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对肢体残疾、糊口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后果到达要求的考生,高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布置并录取在符合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打算,可采纳增补征集志愿方法完成或转为非定向打算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科批次的院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敷的高校,省教育测验院可在线下2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批次按先第一志愿,后参考志愿的顺序),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院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生源不敷的专业可按公办院校线下20分以内、民办院校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度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院校外,其他院校生源不敷的专业答允最多不凌驾80分降分投档录取。
第四十二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罗统考、保送、单独测验等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测验院批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打算网上打点系统”补充或调解相应打算。省教育测验院批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提供各批次录取的《录取考生混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存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尽快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按照经省教育测验院批准存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治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划定治理。
已录取考生必需按高校划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治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定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版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三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过时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混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划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15日之内传报省教育测验院。省教育测验院按照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门考生另行成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存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存案。
第四十四条 经福建省物价打点部分核准,省教育测验院按每生35元的尺度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四十五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测验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惩罚。
第四十六条 各级招生部分和高校应以当真卖力的态度看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小我私家信息及有关录取历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果真。
第十一章 合用于全国统考的照顾政策
第四十七条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度二级运带动(含)以上称谓者;
2.退出队伍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后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后世,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戈壁区、国度确定的边远地域中的三类地域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队伍现役军人的后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后世,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后世;
4.散居在汉族地域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十八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与重大国际体育角逐或全国性体育角逐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与角逐的原始后果)。
第四十九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得到省级优秀学生称谓者;